筆記
壹、民法之適用範圍 一、確定是否有「法律關係」 1.好意施惠關係:無償、不求回報,故可減輕施惠人之注意義務 [例]託人買物、搭便車、玻璃娃娃 2.罰款契約:被罰者沒有同意->不成立 [例]偷書者,罰100倍 3.事實上契約關係:雖雙方未合意,但事實上 (行為) 成立契約 [例]搭公車、打電話、寄信 ->明顯違背民153第1項:「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成立。」 ->應採「言」≠「行」,「言」不予尊重 二、是否為「私法關係」 1.雙方都是私人 2.地位平等 三、尋求「請求權基礎」 (ask: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?) --->指據以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規範 貳、請求權基礎之概說-- *必背:契、類、無、物、不、侵、其他 一、契約上請求權:牽涉到雙方當事人之信賴與期待 (一)履行請求權:契約一成立就產生 1.具體約款:指契約書條款(須為完全性法條->可作為請求權基礎) 2.法律規範:法律針對典型契約所定之一般性規範 [例]買方義務367、賣方義務348第1項; 出租人義務423、承租人義務439 3.民199:「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,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。 不作為亦得給付。」 (二)次契約請求權:契約成立後,因特殊情事漸次生成發展而生 [例]解約之回復原狀、違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成立要件有6 ->以債務不履行為例 1.債之關係有效存在(不單指契約) 2.違背給付義務之行為 即債務不履行:有三種 <1>給付延遲 <2>給付不能 <3>不完全給付 3.債權人受有損害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