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一 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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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章 總則
本規則依郵政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(依據)
(郵政法第 48 條
郵件種類、定義、處理程序、交寄、資費之交付、載運、投遞與查詢補償
確定之程序、金額與其方法、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、受委託遞送
郵件者之資格條件、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,由主管機關(交通部)
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)
(刪除)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)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
內容,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,不予證明。(內容證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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