筆記
壹、民法之適用範圍
一、確定是否有「法律關係」
1.好意施惠關係:無償、不求回報,故可減輕施惠人之注意義務
[例]託人買物、搭便車、玻璃娃娃
2.罰款契約:被罰者沒有同意->不成立
[例]偷書者,罰100倍
3.事實上契約關係:雖雙方未合意,但事實上 (行為) 成立契約
[例]搭公車、打電話、寄信
->明顯違背民153第1項:「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成立。」
->應採「言」≠「行」,「言」不予尊重
二、是否為「私法關係」
1.雙方都是私人
2.地位平等
三、尋求「請求權基礎」 (ask: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?)
--->指據以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規範
貳、請求權基礎之概說--
*必背:契、類、無、物、不、侵、其他
一、契約上請求權:牽涉到雙方當事人之信賴與期待
(一)履行請求權:契約一成立就產生
1.具體約款:指契約書條款(須為完全性法條->可作為請求權基礎)
2.法律規範:法律針對典型契約所定之一般性規範
[例]買方義務367、賣方義務348第1項;
出租人義務423、承租人義務439
3.民199:「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,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
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。
不作為亦得給付。」
(二)次契約請求權:契約成立後,因特殊情事漸次生成發展而生
[例]解約之回復原狀、違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
成立要件有6 ->以債務不履行為例
1.債之關係有效存在(不單指契約)
2.違背給付義務之行為
即債務不履行:有三種
<1>給付延遲
<2>給付不能
<3>不完全給付
3.債權人受有損害
4.給付義務之違反與債權人之損害->相當因果關係
5.債務人有責任能力
6.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
二、類似契約上請求權:又稱「締約上過失」
(一)定義:
(二)例:民91.110.247.
(三)民法245-1之修定:使舊有民事賠償責任由兩階段 (以契約成立前後區分為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) 變三階段à增加準備或商議成立契約時期之締約上過失責任
(四)締約上過失成立要件x 6
1.準備或磋商契約階段
2.先義務之違反(契約成立前之義務) ex.風險告知
3.他方受有損害
4.相當因果關係
5.一方有故意或過失
6.具行為能力(滿20y) 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主張締約過失,因為其單獨訂約 原則上是契約無效,無須擔負契約責任,締約過失責任更輕,故不能主張
三、無因管理 民172-178
(一)管理事務
(二)管理「他人」事務
(三)「為他人」管理事務
(四)未受委任,並無義務
四、物上請求權 民767.962.949.
以民767第1項為例「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」
其要件x 2
(一)請求之人為所有權人
(二)被請求之人為無權占有之人
五、不當得利 民179-183
(一)一方受有利益
(二)一方受有損害
(三)受益與受損具有「直接因果關係」(判斷:基於同一行為)
(四)受益者無法律上原因
六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184-196
(一)行為
(二)侵害「權利」
(三)行為須不法
à因「權利不可侵性」,除有阻卻違法事由,凡侵害權利均為不法
(四)造成損害
(五)相當因果關係
(六)加害人具有「責任能力」à限制責任能力人並非完全無責任能力
(七)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
七、其他請求權
ex.民805第2項、782、225第2項、218等
留言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