筆記

 壹、民法之適用範圍

一、確定是否有「法律關係」
1.好意施惠關係:無償、不求回報,故可減輕施惠人之注意義務
   [例]託人買物、搭便車、玻璃娃娃
2.罰款契約:被罰者沒有同意->不成立
    [例]偷書者,罰100倍
3.事實上契約關係:雖雙方未合意,但事實上 (行為) 成立契約
   [例]搭公車、打電話、寄信
   ->明顯違背民153第1項:「當事人互相表示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成立。」
  ->應採「言」≠「行」,「言」不予尊重
二、是否為「私法關係」
1.雙方都是私人
2.地位平等
三、尋求「請求權基礎」 (ask: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?)
--->指據以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請求的法律規範
 
 

 
 
貳、請求權基礎之概說--
    *必背:契、類、無、物、不、侵、其他
    一、契約上請求權:牽涉到雙方當事人之信賴與期待
(一)履行請求權:契約一成立就產生
  1.具體約款:指契約書條款(須為完全性法條->可作為請求權基礎)
  2.法律規範:法律針對典型契約所定之一般性規範
    [例]買方義務367、賣方義務348第1項;
    出租人義務423、承租人義務439
  3.民199:「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,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
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。
    不作為亦得給付。」
    (二)次契約請求權:契約成立後,因特殊情事漸次生成發展而生
   [例]解約之回復原狀、違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
   成立要件有6 ->以債務不履行為例
  1.債之關係有效存在(不單指契約)
  2.違背給付義務之行為
即債務不履行:有三種
<1>給付延遲
<2>給付不能
<3>不完全給付
  3.債權人受有損害
  4.給付義務之違反與債權人之損害->相當因果關係
  5.債務人有責任能力
  6.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
  二、類似契約上請求權:又稱「締約上過失」
(一)定義:
(二)例:民91.110.247.
(三)民法245-1之修定:使舊有民事賠償責任由兩階段   (以契約成立前後區分為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)    變三階段à增加準備或商議成立契約時期之締約上過失責任
    (四)締約上過失成立要件x 6
  1.準備或磋商契約階段
  2.先義務之違反(契約成立前之義務) ex.風險告知
  3.他方受有損害
  4.相當因果關係
  5.一方有故意或過失
  6.具行為能力(滿20y)    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主張締約過失,因為其單獨訂約   原則上是契約無效,無須擔負契約責任,締約過失責任更輕,故不能主張
 
  三、無因管理  民172-178
    (一)管理事務
    (二)管理「他人」事務
    (三)「為他人」管理事務
    (四)未受委任,並無義務
  
  四、物上請求權 民767.962.949.
    以民767第1項為例「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」
    其要件x 2
    (一)請求之人為所有權人
    (二)被請求之人為無權占有之人
  五、不當得利  民179-183
    (一)一方受有利益
    (二)一方受有損害
    (三)受益與受損具有「直接因果關係」(判斷:基於同一行為)
    (四)受益者無法律上原因
  六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  民184-196
    (一)行為
    (二)侵害「權利」
    (三)行為須不法
à因「權利不可侵性」,除有阻卻違法事由,凡侵害權利均為不法
    (四)造成損害
    (五)相當因果關係
    (六)加害人具有「責任能力」à限制責任能力人並非完全無責任能力
    (七)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
  七、其他請求權
    ex.民805第2項、782、225第2項、218等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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