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
 

第一章  總則
本公司依郵政法、郵件處理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,經營郵務業務。

本規章所稱郵務業務,指郵件之收寄、遞送及其他相關之營業項目。
前項郵件收寄業務,分基本郵件業務及特種郵件業務兩種。

本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,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,稱為郵局。
郵局等級、營業項目及營業時間,得按各該地區實際情況,作適當之調整
。
各級郵局所在地、營業時間及其他營業資訊,由本公司公告於專屬電子網
站及各地營業處所;變更時亦同。

本公司經營基本郵件業務如下:
一、信函。
二、明信片。
三、特製郵簡。
四、新聞紙、雜誌。
五、印刷物。
六、盲人文件。
七、電子函件。
八、小包。
九、包裹。
前項基本郵件業務除包裹外,統稱函件

本公司經營特種郵件業務如下:
一、航空郵件。
二、限時郵件、快遞、快捷郵件。
三、掛號函件。
四、報值郵件。
五、保價郵件。
六、代收貨價郵件。
七、廣告回信。
八、存證信函。
九、傳真函件

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,在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令許可範圍內,經報請主
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,得經營前二條以外之郵件業務。
前二條郵件業務,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公告停辦

客戶利用本規章之郵務業務,其權利義務關係,除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
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規章之規定。
客戶利用本規章之郵務業務,如有特別指示,應先與本公司以書面締結特
約,始生效力,但不得違反法令上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

本規章所定之外幣金額,依規定之折合率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收付
之。

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,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,本公司不予證明
。
電子文件內容之證明,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辦理

關於本公司或服務人員處理之郵務業務,無論何人均得提出改善意見。
前項改善意見,如以書面郵寄送達者,得於文件封面書明「郵政事務」字
樣,交由任何郵局作為水陸路普通郵件免費遞送如改按特種郵件寄遞,
應交付全部資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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